审核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其他签注)
法定时限: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外省户籍20日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一次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人:王英英、闫飞飞、韩志洁、张晓燕、嘎力本嘎、杨海靖
联系电话:0475-4222213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是否收费:收费
受理条件: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本人申请;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内地居民,本人申请;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有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有效外国定居类签证,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申请其他签注,本人申请。
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2、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4、与申请其他类签注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1)赴港澳治病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就医证明;(2)赴港澳奔丧的,提交关系人在港澳死亡证明;(3)赴港澳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探望危重病人诊疗记录;(4)赴港澳诉讼的,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5)赴港澳应试的,提交应试证明书;(6)赴港澳处理产业的,提交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和确须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7)赴港澳学术交流的,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港澳邀请函或通知书;(8)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5、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6、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办理地点: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户政窗口
地址: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5G产业园内
投诉电话:0475-422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