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事项: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逗留签注)
法定时限:本省户籍7个工作日、外省户籍20日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一次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人:王英英、闫飞飞、韩志洁、张晓燕、嘎力本嘎、杨海靖
联系电话:0475-4222213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是否收费:收费
受理条件:
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内地居民;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本人申请;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
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2、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3、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4、(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3)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1)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2)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3)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7、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8、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的,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理部门备案。
办理地点: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户政窗口
地址: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5G产业园内
投诉电话:0475-422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