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3-30 浏览次数:179

   一、制定背景:

按照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现行有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重点:

(一)是否超越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与上位法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四)主要内容是否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涵盖;

(五)有无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规定;

(六)有无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规定;

(七)有无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八)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九)有无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情况;

(十)是否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十一)是否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有无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

(十三)有无其他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内容。

四、清理要求:

(一)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二)对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存在违法约束行为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宣布废止。

(三)对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

(五)无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如有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请在此次清理中自行废止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和理由,填写《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报送旗司法局。旗司法局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形成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处理意见,报旗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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