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公资管发〔2017〕10号
第一条为加强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发挥交易保证金的作用,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且交易文件(含招标文件,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文件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项目。
第三条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人(竞标人、竞买人、意向受让人等,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受让保证金等。
本办法所提的交易保证金不含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交易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开设独立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统一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实行电子化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依托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要求,收取和退还交易保证金。
投标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系统在线缴纳交易保证金,查询交易保证金退还情况。
第五条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交易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收取标准按照标段计收,取整到万元。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按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收取交易保证金,取整到千元。
(三)土地出让项目
土地出让项目按照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收取竞买保证金,具体交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探矿权、采矿权项目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保证金交纳额度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评估价的30%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立与缴纳。
(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保密、退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支付,或者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从其个人帐户转出。招标人可在交易文件中对本次交易的具体缴纳方式进行约定。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交易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投标人在提交交易保证金时,需在交付凭证上明确保证金的用途、投标项目名称、编号及联系人电话。
(四)交易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取,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包)分别交纳保证金。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提交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投标截止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应当停止收取保证金,并查验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投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八条交易文件中应注明交易保证金退付时间及有关程序,明确退付保证金收款人、开户行和基本户帐号等信息,收款人与投标人的名称应当一致,因按投标文件注明的信息退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纠纷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一)正常退还程序
1中标(成交)人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成交)人签订项目合同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成交)人保证金通知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非中标人(含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交易保证金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退还非中标人保证金通知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退还竞买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二)非正常退还程序
1涉及发生投诉情况的项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
2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或不能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退还方式
交易保证金退还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利息(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金应以转账方式退还至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不得以其他渠道退还。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条第(一)、(二)项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致使保证金不能按程序及时退还投标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催办退还,并定期通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交易保证金的保密管理。
(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保证金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交易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相关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规范日常管理工作流程,防止交易保证金信息泄漏。
第十二条从事交易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中不按规定收取、退还保证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泄漏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