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标守则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数:116

 

 

第一条  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通知人。

第二条  接到评标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条  自接到评标通知至中标(成交)确认书发出前,不得与投标人、招标利害关系人私下联系;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第四条  进入评标区的专家,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与评标区外人员交谈;离开评标室需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并由现场人员跟随;通讯器材应统一放入寄存柜中保管。

第五条  评标时,如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评审,不得与他人交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要求或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评标时,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具体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评标时,不得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场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部门的许可。

  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不得索要超标准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心见证人员应将情况如实记录,并报告所涉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对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评标守则》(通公资发〔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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