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决定给与奈曼旗安泰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撤销社会组织名单:
1、奈曼旗安泰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民政局联系人:吴倩玉
联系电话:0475-4226812
奈曼旗民政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