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旗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民主讨论、科学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政府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涉及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四)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渠道。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政府行政机关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依照本制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起草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及时修改完善解读材料,并将相关政策解读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政府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对重大决策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