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通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通辽市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处置发生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全力防控突发事件发生,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管理并重,发挥各自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和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5)坚持科技支撑、依法管理。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加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4.1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临时预案包括举办大型集会、节会、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其他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4.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处置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
2.组织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市级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市政府设立若干专项应对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与毗邻地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市级工作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各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和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应对××事件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通辽军分区、武警部队军事主官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旗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市有关部门或旗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市应对××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级处置牵头部门承担。
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总指挥、副总指挥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旗县(市、区)、开发区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决策部署指挥;明确1名副总指挥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2.1.4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者对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1.5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应对。视情况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或者指定的市牵头部门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2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
2.3苏木、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
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事发地应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5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专家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全市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2)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防控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各级各类企业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监测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全市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2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分析会商研判、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利用传播媒介及人工通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职责的人员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7)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不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报告并电话确认;涉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级接收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居委会、嘎查村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原则
本市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3.2市级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启动响应,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必要时,需由市级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牵头部门启动响应,事发地政府做好协助与保障。
事发地党委、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市级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牵头部门报告专项指挥机构同意后,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或直接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4)突发事件已影响个别地区安全稳定。
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4.3.4市级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根据市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或直接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突发事件已影响部分地区安全稳定;
(4)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相关领导负责指挥,市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或市级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4.3.5市级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或直接启动: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自治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突发事件已影响大部分地区安全稳定;
(4)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先期处置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下设的专项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
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4.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最高指挥长调度,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4.4.3协同联动
军分区、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公安局、卫健委和市应急救护队等要加强联勤联动协同作战能力,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人口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人员营救。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医疗防疫。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区域管控。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设施恢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7)财物供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生活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10)维护社会治安,防御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发生。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尽快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设施管控,必要时封锁有关场所;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1信息发布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发布策划组织、媒体联络、舆论引导等工作;实际工作部门承担新闻发布主体责任,发布主体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经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领域新闻发布工作;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意识形态和舆情风险评估,给出指导意见。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本级层面成立指挥机构的,由指挥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未成立指挥机构的,由负责处置的旗县(市、区)、开发区和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涉及多个旗县(市、区)、开发区或部门的,由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有关旗县(市、区)、开发区和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对发生在敏感时间节点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公共秩序、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由市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6.2舆情引导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协调指导涉事地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扩大响应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5.3恢复重建
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援助,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6.1.1驻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1.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人防、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6.1.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6.1.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6.1.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1.6积极推进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应急救援基地、航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全市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6.1.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6.1.8加强市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交流合作,健全和完善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市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6.2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启动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求,市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市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旗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市级财政可适当给予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费补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
6.3物资装备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安全送达。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科技支撑
6.7.1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7.2充分发挥智慧城市应急功能,完善全市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工作。
(1)监测预警系统。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地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2)指挥调度系统。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3)市旗两级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整合已建成的应用系统,实现对国家和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接,构建全市风险防范综合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抄送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7.3预案演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3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制度。
8.附则
8.1本预案涉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辽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2.通辽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通辽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序号 |
专项预案名称 |
牵头单位 |
自然灾害类 |
||
1 |
通辽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2 |
通辽市地震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3 |
通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4 |
通辽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5 |
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6 |
通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7 |
通辽市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8 |
通辽市交通雪阻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9 |
通辽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10 |
通辽市中心城区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方案 |
市住建局 |
11 |
通辽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
市农牧局 |
12 |
通辽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市农牧局 |
13 |
通辽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农牧局 |
事故灾难类 |
||
14 |
通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15 |
通辽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16 |
通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17 |
通辽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18 |
通辽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通辽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能源局 |
20 |
通辽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市能源局 |
21 |
通辽市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市能源局 |
22 |
通辽市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3 |
通辽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24 |
通辽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25 |
通辽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26 |
通辽机场应急救援预案 |
通辽民航机场 |
社会安全事件 |
||
27 |
通辽市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28 |
通辽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29 |
通辽市公安机关应对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0 |
通辽市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1 |
通辽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
市公安局 |
32 |
通辽市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
市公安局 |
33 |
通辽市处置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
市公安局 |
34 |
通辽市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35 |
通辽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
市发改委 |
36 |
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市财政局 |
37 |
通辽市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民委 |
38 |
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
市委宣传部 |
39 |
通辽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委网信办 |
40 |
通辽市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应急预案 |
市委网信办 |
41 |
通辽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外事办 |
42 |
通辽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43 |
通辽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邮政局 |
44 |
通辽市处置出租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交通运输局 |
45 |
通辽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46 |
通辽市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市信访局 |
47 |
通辽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市体育局 |
公共卫生事件类 |
||
48 |
通辽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健委 |
49 |
通辽市鼠疫疫情应急预案 |
市卫健委 |
50 |
通辽市新冠疫情应急预案 |
市卫健委 |
51 |
通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2 |
通辽市处置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3 |
通辽市疫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54 |
通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
市农牧局 |
附件2
通辽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