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也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起点。依法规范管理,不发生工资拖欠,既是保障广大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广大企业只有尽快转变思维,把功夫下在平时,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银行代发工资制等“一金三制”管理要求,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才能在日益完善的法治社会中生存发展,否则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二、欠薪难治的主要原因
答:(一)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成因复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的具体原因很多,但从根源上分析,主要有三类:一是工程款拖欠引发工资拖欠,虽然相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为由拖欠工资,但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理解并贯彻这一规定,存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错误思想,认为工程款拿不到可以作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同时,现实中个体自然人挂靠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其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遇有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很难依靠自身能力及时周转资金解决问题。二是工程款流转层级过多引发工资拖欠,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层层剥取利润导致风险逐级下压,工资经过多层流转才最终发放到工人手中,一旦中间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拖欠工人工资。三是工程争议引发工资拖欠,有的企业、老板在出现工程质量、计量、利润等争议问题时,将矛盾转嫁到工人上,利用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一政策环境,将工人工资作为筹码和工具,以争取自身利益。
(二)企业自身法律责任认识不清。相关法规均明确了企业是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但是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形式多样,涉及层级较多,导致很多企业忽视了自身的法律责任,不直接进行用工管理,“以包代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企业并未有效履行应尽的责任。
三、《条例》根治欠薪的相关措施
答:(一)规范日常管理,实现源头治理。《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强化工资拖欠问题的源头治理。一是确保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按时到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一规定将人工费用单独剥离成为专项费用,明确由建设单位保证该笔资金按时足额拨付,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民工工资所需资金来源。同时,《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务费用专款专用,避免了挪用、挤占资金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二是确保农民工工资直接由企业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对务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工人工资也不再经过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直接从企业工资专户支付到工人手中,避免了资金层层流转引发的各类问题。三是避免工程争议引发工资拖欠。《条例》将劳务费列为一项专项费用单独管理,并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农民工个人工资卡的资金流向,使劳务费拨付、工资发放不再与其它工程款项直接挂钩。这样就避免了企业间、老板间因工程结算争议、工程亏损、不及时做工程进度结算等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也从根本上避免了企业或者老板绑架工人工资讨要工程款的问题。
(二)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责任,从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许可、用工管理、资金监管、工资发放等每一个环节明确了具体要求。具体到工程项目日常工资管理,按照“建设单位保资金、总承包单位保支付、施工单位保管理”的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建设方、施工方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制度落实。《条例》的出台,将治理工资拖欠各项长效机制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对应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不按照《条例》依法规范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为相关主管部门抓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过去难执行、难推动的工作将在《条例》实施后得到明显改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源头治理也将取得明显的成效。
四、我市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答:《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特别是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严峻挑战,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法检查,不断加大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力度,以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全面开展宣传培训,推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落地,全市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是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在建工程项目106个,其中政府投资工程34个,社会投资项目72个。共落实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3800万元,缴存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1.9亿元,均达到要求。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覆盖率均达100%。二是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30件,涉及农牧民工210人、金额179.2万元。三是2020年我市有3家企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市住建局累计公布不良行为记录58条,涉及建设单位6家,施工单位39家,工程监理单位3家,评标专家6人,28家施工单位被清出通辽市建筑市场。
五、2021年根治欠薪主要工作
答:一是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为总抓手,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欠薪现象发生。突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工程和国企项目“零欠薪”。
二是聚焦工程建设领域,精细化、标准化、全覆盖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三是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工维权提供最大便利。大力化解欠薪案件。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制定清欠方案,明确责任人、清欠措施、解决时间。强化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诉、裁、调”衔接机制,设立法院加人社加工会“诉、裁、调”工作室,为农牧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处理欠薪争议。
四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涉嫌犯罪的,要尽快调查核实,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要及时列入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何时生效实施?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七、农民工定义?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
八、什么是农民工工资?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九、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十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与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口头约定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十三、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一是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通过协商解决;二是协商解决不成的,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十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由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十五、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钱发?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即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有助于实现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也明确地解决工程款拨付与按月发放工资不同频的问题。
十六、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十七、《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规定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十八、《条例》对分包单位规定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十九、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二十一、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有何职责?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