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嘎查、村农牧民朋友: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从严从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根据通辽市禁牧休牧执法集中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在全苏木境内依法开展禁牧休牧执法集中专项行动,请广大农牧民朋友熟知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三、《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我旗已经被列为全年禁牧区域,请大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身体力行,为巩固我苏木生态恢复优良态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监督举报电话:0475—4644332 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