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奈曼旗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30 浏览次数:154

奈医保发〔2019〕39号

关于印发《奈曼旗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稽核和药械采购中心:

现将《奈曼旗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奈曼旗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   




奈曼旗医疗保障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支付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医疗保障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医疗保障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确定,各项工作制度、规则的制定和调整;

4、医疗保障财务、基金年度预、决算的申报和调整,围绕中心任务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6、医疗保障局及所属二级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环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7、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续、审核报销规范等出现存疑的事项:

8、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医疗保障局及所属的二级单位各股室办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人才引进等。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引进和开发实施重大项目。

3、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项经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资金款项;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经费支出;

3、涉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基金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结算平台、各定点药店、诊所拨付款及药采药品结算,由各中心股室初审,局里审核,再予支付。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局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党组书记、局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出席局领导班子会议的人员为:局长、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列席相关会议。

(三)集体决策的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2、“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全局干部职工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4、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5、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6、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7、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三、集体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六)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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