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政策解读
原《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出台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实施以来,累计为全区事业单位选拔工作人员13.5万人,基本满足了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区《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内容,已经不适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开拓思路,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需要进一步推广,提供自治区政策层面的支撑。同时,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散见于国家和自治区多项政策规定中,过于碎片化,缺乏系统性、操作性,亟需出台统一完整的制度规范。
为推进新时代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从2021年1月开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着手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多次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对标对表国家法规政策,充分借鉴兄弟省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先后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办法》在严格规范招聘秩序、全面保障应聘人员权益、持续优化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落实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论新战略新举措。一是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盟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或监督指导下实施。进一步明确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招聘自主权,将中小学、幼儿园招聘权限下放至教育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权限下放至卫生健康部门,乌兰牧骑队员招聘自主实施。二是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招聘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事宜由招聘单位自行决定。同时,按照“谁用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主体对应聘人员招聘条件进行严格把关。三是破除传统考试模式,允许招聘单位对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察的方式和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的方式。也允许从招聘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采取“走出去”方式,赴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专场招聘等措施,更好地为招聘单位提供招聘服务和工作支持。四是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巡查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促进乡村振兴。结合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的安排部署,着眼乡村人才发展战略,解决基层事业单位“招人难”的问题。《办法》中明确:通过采取放宽年龄、放宽学历、放宽专业等“三放宽”的方式,合理设置招聘条件;通过直接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和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等措施,改进招聘方式方法,真正解决基层一线人才短缺,促进乡村振兴。
三、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公开招聘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办法》中明确了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同时,针对我区发展实际,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建设内蒙古的良好氛围,明确规定除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允许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旗县(市)或周边旗县(市)户籍人员(或生源)进行招聘外,其他地区均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四、增强公开招聘政策系统性操作性。通过对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将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的“碎片化”公开招聘政策进行了整理归集,增强了《办法》系统性、可操作性。其中第八章“专项政策与专项招聘”整合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7项专项政策和9类专项招聘,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基层人才,技能人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校、科研院所,乌兰牧骑队员等7项专项招聘政策予以明确;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含大学生退役士兵)、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优秀城镇社区工作者、退役士兵、残疾人、退役运动员等9类人员专项招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