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场履行义务 原告当庭撤诉结案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45

 

案件经过

 

2022年7月1日,原告奈曼旗新镇某家具城诉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1日开庭。2019年2月3日,被告谢某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欠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1枚,约定于2019年3月7日前还清,若有违约,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被告本人签字按手印。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拖直至起诉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谢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7933元。

 

开庭当日,经承办法官马明劝导和调解下,被告同意当场履行23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也表示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愿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调解意见达成和解。在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的见证下被告当场向原告给付了标的款。原告也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和认可。

 

 

充分考虑双方实际困难,使双方当事人能相互理解,达成和解,既兼顾了司法的威严与人性,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奈曼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办好每个案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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