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月| 知识产权基本常识与综合服务篇

发布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120

 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公开的信息等。可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通过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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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

另一类是文学产权(著作权与相关权),包括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绘图、绘画、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也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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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

(一)客体的无形性。也称非物质性,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是人们智力劳动的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

(二)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

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

(三)地域性。也称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四)时间性。一般而言,依据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即进入公有领域。

(五)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和双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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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新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 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智投资。我国已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可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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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

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来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采取行政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是指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来寻求对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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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在性质、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等方面截然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 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而司法保护则是由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时启动的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但可能会牺牲公平;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合理,程序完善、复杂,因此往往导致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三)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得不到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除此之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保护措施力度、法律依据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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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 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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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有哪些?

2004 年,国务院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共有 17 个,分别是: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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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6]26 号)规定,国家保护知识产

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

(二)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三)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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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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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专利种类有哪些?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国防专利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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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相关专利管理机关的执法职能,监督各项专利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受理专利的复审请求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包括:(1)对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和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2)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等。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四)国家和地方国防专利机构。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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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国防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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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申请专利?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在单位。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作或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申请权的合法受让人。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及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五)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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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专利?应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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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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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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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定要做出样品吗?

有了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构思,且技术方案完整、清楚,就可以申请专利,并不需制作出样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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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或同时申请专利

,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

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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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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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怎么办?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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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利及专利授权后通常需要缴纳哪些

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申请维持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

(四)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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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与软件著作

权登记有何区别?

仅仅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为了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者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的话,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三个明显优点: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第二, 保护程度高,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权后,其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再开发与已取得专利权的软件表现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将被认定为侵权。第三,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期限比较合理。《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明显低于版权法的

国际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 50 年(《伯尔尼公约》)或 25 年(《世界版权公约》),接近计算机软件的实际经济寿命,有利于推动科学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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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可以申请专利吗?专利授权后还需要

办理药品审批手续吗?

 药品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授权只是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并不意味着该药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还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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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国际专利?

(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做出发明创造后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申请。然后,在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国际申请,并要求优先权。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是, 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外国的同时也指定中国。

(二)准备申请费用。提出国际申请同样需要向外国专利局和代理人支付费用。还要支付 PCT 国际阶段的费用。

(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该专利代理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修改申请文件,并由该机构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缴纳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四)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主要是按各国规定向申请人指定的国家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按其《专利法》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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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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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何时终止?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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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自始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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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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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申请权属于谁?

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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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合作或委托

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谁?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合作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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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侵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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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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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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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

应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 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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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可进行哪些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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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专利纠纷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调解除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专利纠纷,包括: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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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

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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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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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行为,应承担什

么法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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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没有授权前,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

宣传成专利号,是不是违法?如何处罚?

属于违法。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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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发明专利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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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犯罪有哪些?

假冒他人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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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商标、注册商标?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是指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包括:(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2)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3)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等。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与商标局平行的独立机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等事宜,包括:(1)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复审申请做出决定;(2)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做出裁定;(3)对不服商标局维持和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请求做出裁定;(4)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申请做出裁定;对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申请做出裁定等。

(三)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部署本地区的商标管理工作,包括:(1)对辖区内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2)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等。

3. 我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4.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 哪些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必须强制注册?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行《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6.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一)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7. 如何进行商标检索?

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www.ctmo.gov.cn)进行商标检索,也可以直接或委托商标代理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信息。

8.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代理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对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调查核实并做出裁定。

(四)注册并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

(五)争议裁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9.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权利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怎么办?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2. 对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

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外注册有哪几种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主要有两种途径:(1)逐一国家注册,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14.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禁止权、出质权。

15. 什么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如何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6. 什么是商标优先权?如何使用商标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17.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

18.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

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 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9.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20. 商标权利人如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权利人需提供相关材料:(1)投诉人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和商标注册证明;(2)投诉必须有具体的投诉对象、侵权事实、法律依据、法律诉求;(3)提供必要的侵权证据,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和照片等;(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应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21.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部门可进行哪些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10 万元以下。

22. 什么是驰名商标?在中国受到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

(一)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3. 权利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请求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一)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 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二)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

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三)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可以向他人使用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 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四)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且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可以在向法院起诉他人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4. 权利人如何向工商机关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5.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出现混淆时,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一)工商部门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二)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26. 侵犯商标权犯罪有哪些?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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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著作权,即版权,指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对其创 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创作完成后,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申请或者登记手续,也不以是否出版为前提。

2. 著作权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一)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包括:(1)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2)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等。

(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另外,还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社会服务和协会组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版权代理;(2)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涉外作品登记,版权质押合同登记,音像制品权利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登记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职责包括:(1)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2)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等。

3. 我国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四)《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五)《信息网络转播权保护条例》。

4. 著作权属于谁?

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按照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继承、遗赠、拍卖、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著作权法》保护哪些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 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

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三)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

8. 什么是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通常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出版活动、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一)出版者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还包括按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以及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权。

(二)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权利。

(三)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9.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保护期有多长?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 12 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

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12 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 12 项财产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受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 月 31 日;(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3)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10.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委托作品指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1.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合作作品指由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2.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除上述规定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3.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法人作品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14. 改编、翻译、注释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5.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6.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7. 什么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需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18. 著作权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吗?

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原则上不能转让。

19. 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许可使用有哪些类型?

著作权许可使用,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按许可权利来分,许可使用可分为出版权许可使用、表演权许可使用、编辑权许可使用、改编权许可使用等。按是否是专有使用, 许可使用可分为专有许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

20. 著作权的专有使用权人是否有权许可他人?

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21. 著作权人将作品进行登记有什么好处?

作品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权利人可以将作品向有关登记机关进行作品登记。

(一)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较有力的证据,可以方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行使著作权或者进行著作权贸易时,如许可他人出版或者转让著作权等,使用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22. 软件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3. 软件著作权怎么登记?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3)相关的证明文件。

24.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一些侵权行为。

25. 著作权被侵犯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一)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著作权纠纷;

(二)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三)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投诉: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或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26.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8.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有哪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办的有音像方面的集体管理组织和文字作品方面的集体管理组织。

29. 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有哪些?

(一)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著作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其他知识产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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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特殊标志

1. 什么是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 我国保护特殊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三)《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3. 如何办理特殊标志的登记?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提出申请,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在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同时一并提交有关文件。

4. 什么是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 2008 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 2008”、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

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5. 负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6.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包括哪些?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7.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8. 哪些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9.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10.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什么是世界博览会标志?

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13. 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14.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包括哪些?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 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15.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16. 哪些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17. 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18.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部门可进行哪些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理标志

1. 什么是地理标志?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

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 保护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主要有哪些?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地理标志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方式得到保护。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3. 我国对保护地理标志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4.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提供哪些保护?

(一)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门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区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5. 地理标志如何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二)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三)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6.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 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1) 申请人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当地县级(或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 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

(4)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

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8. 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9. 国际组织对地理标志有哪些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许多条约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其中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第 22 至 24 条涉及了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内对地理标志进行的国际保护。

第三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 什么是集成电路及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2. 哪个部门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3. 我国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4. 如何申请布图设计登记?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三)登记并公告。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四)对驳回申请的复审。发现驳回理由的,驳回申请,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登记的撤销。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哪些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多长时间?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的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十五年后,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8. 权利人如何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一)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二)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9. 哪些情况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10. 哪些行为构成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11. 布图设计专有权被侵犯,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四)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12. 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怎么处理?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植物新品种权

1.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由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的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的具体植物新品种种类的目录。我国已先后发布实施了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数量达到 119 个,

其中农业植物品种 41 个、林业植物品种 78 个。

2. 哪些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为国家林业局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关部门的测试、保藏业务等。

(三)地方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3. 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四)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怎样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家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的,应当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5.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直接或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请求书等规定提交的资料。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初步审查。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初步审查应在 6 个月内完成。

(三)公告。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缴纳审查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视为撤回。

(四)实质审查。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五)授权并登记。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 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6. 植物新品种权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7.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使用授权品种?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8.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为多长?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 15 年。

9.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

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0. 植物新品种权被侵犯,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

(二)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11.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部门可以怎么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2. 假冒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有哪些?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四)生产或者销售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五)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13. 假冒授权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有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14. 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商业秘密

1. 什么是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 侵犯商业秘密由哪些部门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3.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4.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 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一)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二)权利人可以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

(三)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五)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投诉。

6.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包括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同时, 被检查的当事人也负有举证责任。

7.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

(二)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5 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219 条,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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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哪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当发现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海关依法采取的禁止货物进出口的保护措施。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或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我国海关也可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规规章主要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哪两种模式?

(一)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二)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

4.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备案有什么好处?

知识产权备案并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予以保护的必要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好处主要在于:

(一)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依职权对侵权货物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的必要前提。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向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海关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无权主动中止其进出口并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尽管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后,发现侵权货物即将出入境时仍需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已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联系方式、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等提供给海关,使海关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时能够及时主动予以扣留,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相对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在“主动保护”模式下,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所需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相反地,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必须提供相当于货物等值的担保,担保金额有可能超过 10 万元。

(四)减少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可能性。尽快办理知识产权备案, 可以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预警和威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尊重知识产权。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维护企业利益。

5.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向海关申请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缴纳备案费,并随附相关文件与证据。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遵循“一项权利,一份申请”原则,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随附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书面说明。(参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6.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有多长?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 10 年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在《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计算。

7. 哪些情形应当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变更或注销?

(一)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2)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4)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5)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1)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2)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8.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并提供有关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担保。

如果有关知识产权未提前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还需随附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文件、证据。(参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9. 海关如何认定扣留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后,将依法对其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时已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据等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查验,对侵权嫌疑货物的性质、数量、数额等进行认定。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在调查期间应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证据,这也是海关认定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权的依据之一。此外,海关还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调查完毕后,海关依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

10. 什么情况下,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但是自扣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但是自扣留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侵权嫌疑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随附必要证据,并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11. 海关怎样处理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一)没收的侵权货物能够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应当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如果没收的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没有收购意愿的,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进行拍卖, 并将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知识产权私法保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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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案件分哪几种?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权利归属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著作权行政案件等。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 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侵权的工具等。

(二)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刑事责任,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等。

3. 哪些商标案件可由人民法院受理?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七)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九)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十)其他商标案件。

4. 商标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五)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商标权利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诉讼管辖: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临时措施:根据《商标法》第 57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根据《商标法》第 58 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6.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十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十三)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十四)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十六)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7. 专利纠纷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四)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04 年底,全国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共有48 家, 包括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27 家,4 个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7 家(北京、上海、天津各有 2 个,重庆 4 个中级法院只有 1 个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4 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还有最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一些中级法院,如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葫芦岛、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等中级人民法院。

8. 专利权利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诉讼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临时措施:根据《专利法》第 61 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9.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10. 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以国家版权局为被告的版权类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1. 著作权权利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诉讼管辖: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临时措施:《著作权法》第 49 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根据《著作权法》第 50 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2.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四)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五)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13.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以上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二)以上所列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14. 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诉讼管辖: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 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诉讼时效:请求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自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15.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四)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决定的案件;

(六)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

(八)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的案件;

(九)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处理决定的案件;

(十)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十一)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

16. 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以上所列第(五)至(十)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其余各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17. 计算机域名侵权纠纷由哪些法院管辖?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8. 知识产权诉讼一般程序主要是什么?

(一)起诉。

(二)受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开庭审理并宣判。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 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若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19. 知识产权诉讼有什么特殊规定?

(一)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除个别大中城市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等必须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均有关于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这些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在合法取得有关证据后,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先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三)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指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四)举证责任倒置。(1)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充分可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证明自己的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而被告也制造了这项新产品, 这时,被告就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五)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复杂专业的技术问题时,人民法院往往采取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或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作为咨询顾问或陪审员、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等特殊方式解决。

20. 《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1. 《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哪些?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八)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在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可能会以下列罪名处理: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 140-15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九个罪名。

(二)《刑法》第 133、135 条规定的走私罪。(我国《海关法》第 19 条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四)与此相关的犯罪还涉及到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等。

2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几种起诉方式?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起诉方式包括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人名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自诉是指对于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权利人可依法直接向人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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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有哪些?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 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欧亚专利组织(EA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包括:国际商标协会(INTA)、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国际唱片 业协会(IFPI)、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EGEDA)等。

2. 什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根据 1967 年

《WIPO 公约》建立,总部设在日内瓦。该组织致力于发展兼顾各方利益、便于使用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核心工作是:

(一)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标准,促进成员国之间知识产权立法、标准和程序的发展和协调;

(二)提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管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等收费服务;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及争议解决服务;

(三)鼓励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计划;提供技术和法律援助, 支持成员国的研究和创新;

(四)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提供辩论、论坛等。

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管理哪些条约?

除《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管理以下条约:

(一)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专利法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条约实施细则》、《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二)全球保护体系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实施细则》等;

(三)各种分类条约:《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

4. 我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我国加入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五)《世界版权公约》;

(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八)《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九)《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十一)《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十二)《专利合作条约》;

(十三)《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十四)《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十五)《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十六)《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十七)《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十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十九)《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5. 什么是 TRIPs 协议?

TRIPs 协议即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于世贸组织前身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是世界贸易组织一系列贸易协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TRIPs 协议共包括 7 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 72 条。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

6. TRIPs 协议对哪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版权与有关权(相关权利包括:表演者、录音制品(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等);

(二)商标(包括服务标记);

(三)地理标志;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五)专利;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七)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以及保密的实验数据)。

7. 什么是美国“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一般而言,“301”条款是指《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01-1310 节的内容,包含“一般 301”、“特别 301”和“超级 301”三类。

(一)一般 301 条款,即狭义的 301 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

(二)特别 301 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三)超级 301 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

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 301 条款” 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8. 什么是美国“337”调查?

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的调查。该条款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具体指:

(一)产品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或不公平行为进入美国;

(二)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

(三)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

(四)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五)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

(六)侵犯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

(七)侵犯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

9. 遭遇美国“337”调查的企业被裁定侵权后将面临什么后果?

遭遇“337 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定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随时签发排除令或禁止令(两者可以同时生效)。排除令分为 有 限 排 除 令 ( LimitedExclusionOrder ) 和 普 遍 排 除 令(GeneralExclusionOrder)。前者指法令只对一个案件所涉及的特定产品或特定企业的产品予以阻止进口,后者指法令对该类产品或整个行业的产品不论其来源全部禁止进口。禁止令是针对被调查的侵权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10. 中国企业应当如何面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面对美国的“337”调查,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努力寻求解决途径。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结果往往对被诉企业不利,这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可能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而积极应诉至少可以取得谈判的筹码,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庭外和解。此外,337 调查往往是同时针对许多家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应诉,以降低诉讼费用。商会或行业协会往往可以组织和协调,如在温州打火机诉讼中,温州的烟具商会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11. 中国企业在国外被侵权,可以向哪些部门或组织寻求救济?

(一)可以向侵权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相关的行业协会寻求帮助;

(三)向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服务投诉中心投诉,电话是“12335”;

(四)向“12312 或 12330”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的相关机构咨询,电话是“12312 或 12330”。

(五)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经济商务参赞处反映。

12. 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

(一)美国。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培训)。

(二)欧洲。欧洲专利局,欧盟商标局。

(三)日本。通产省特许厅(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文部省(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农林水产省(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四)韩国。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文化观光部(著作权),信息通信部(计算机软件),农林部国立种子管理所(植物新品种),专利审判院,专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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