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户口申报(退伍转业)
事项名称:现役军人被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新镇派出所便民综合大厅(0475-4397110)
办理周期:视情况复杂程度
办理程序及条件: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人员,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流程描述:受理-审核-旗县级审批 -落户
申报材料:1.县级以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介绍信
2.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以合法稳定住所恢复户口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网签合同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以直系亲属投靠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号一致的,如果能在网上查到历史注销户籍信息,可以不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备注:无家庭落户地址,落安置地单位集体户
注: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