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户口申报(收养)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90

户籍管理户口申报(收养)

 

事项名称:持收养证明落户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新镇派出所便民综合大厅(0475-4397110)

办理周期:视情况复杂程度

办理程序及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流程描述:受理-审核-旗县级审批 -落户

申报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相关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注: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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