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户口申报(收养)
事项名称:持收养证明落户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新镇派出所便民综合大厅(0475-4397110)
办理周期:视情况复杂程度
办理程序及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流程描述:受理-审核-旗县级审批 -落户
申报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相关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双方民族不一致,需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确认书。
注: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