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沁他拉镇政府及各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 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 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 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
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魅力大镇”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参与和评议。
(二)代表评议: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 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及时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至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按照《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