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制度——大沁他拉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22-07-31 浏览次数:82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 711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沁他拉镇政府及其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公开沟通渠道。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公开的,由牵头组织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牵头制作的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前书面征求所涉及部门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各部门应在自身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公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部门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大沁他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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