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负责辖区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旗局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登记许可。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会工作。
(三)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辖区范围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辖区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六)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七)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八)承担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在乡(镇)食安委的领导下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九)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协助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