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印室工作人员对承担打印的文件材料不得泄漏、外传。每次打印文件原件或废品无需保留的要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2.打印室印刷文件必须有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按照文件的先后和轻重缓急合理编排,保证文件的及时发放。
3.打印室工作人员注意保养机器,发生故障及时修理,节约用纸、用油、用电。
4.非打印室工作人员严禁上机操作,使用复印机、速印机,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个人负责。
5.机关外办公的部门没有打印设施的全部到镇政府打印室打印,具有打印设备的部门在本部门打印。
6.凡工作材料原则上一律在打印室打印,确需到外部打印材料的,要经党政综合办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打印,否则一切费用由经办人自理。
7.各部门电脑、打印机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8.下班和节假日,各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由使用人员负责关闭电源,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管,因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由本人负责,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