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会客,不得存放易燃品和其它杂物,不得设置任何明火装置,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
2.档案室库房门、柜、箱的钥匙由档案员保管,不得任意传用,严防丢失。
3.档案管理人员对室藏档案资料要经常检查,定期通风,室内晾晒,发现隐患或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4.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档案资料,要填好查(借)阅登记簿,经过批准方能提供利用,查阅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档案由分管领导批准,查阅其他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查阅重要档案须经书记、镇长批准。
5.档案资料一般不准借出室外,若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到期仍需使用的,要办理延期借阅手续。
6.非本机关人员利用档案资料,必须持单位或有关部门等有效证件,注明利用范围、目的,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利用,查(借)阅重要档案须经书记、镇长批准。
7.查(借)阅者,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划道做标记,折叠涂抹,不得在阅读时喝水、吸烟,以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整、安全。
8.查(借)阅者若复制、抄拍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档案须经书记、镇长批准),抄录文件材料不得擅自翻印并公开出版。
9.借阅人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核对,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借阅手续(在档案室查阅档案,档案员要现场监督)。
10.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1.本规定所指档案为相关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农村经营管理档案以及未归档暂存在各部门的各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