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对象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享受,2016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不再享受。
奖励标准: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农牧民独男户夫妻每户每年120元;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户每年240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市、旗财政按3:2:3的比例承担,市县财政按2:8承担,旗财政承担标准为每户每年120元、60元。
此项工作由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卫生计生办每年负责确认目标人群,财务股负责资金上报及监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