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240元,直到亡故为止。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负担80%,20%部分和自治区超国家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财政按比例分担,旗财政承担标准为死亡家庭每人每年849.6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91.2元。
此项工作由家庭发展股每年负责确认目标人群及录入国家奖扶系统,财务股负责资金上报及监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