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14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240元,直到亡故为止。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负担80%,20%部分和自治区超国家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财政按比例分担,旗财政承担标准为死亡家庭每人每年849.6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91.2元。

此项工作由家庭发展股每年负责确认目标人群及录入国家奖扶系统,财务股负责资金上报及监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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