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办公室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提出购物预算,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并通过镇长审核批准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制作、登记、配发(包括制作牌匾、印刷材料等,否则不予核销)。
2、办公设施必须专物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拆除、外借。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外借、卖出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
3、党政综合办公室建立物品台账,管理人员要不定期查点库存物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年年初由分管领导牵头,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清点一次,对丢失或缺少的物品按原价由使用人赔偿。
4、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物品,使用者要将原物送交党政综合办公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重新配发(较贵重物品需经镇长批准)。
5、办公室无人时要切断电源、火源等设施,职工要爱惜公共财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