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用车(包括各部门配车)重点保证党委、政府日常工作使用,集中由党政办公室管理。
2、党政、人大领导下乡用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主任调剂派车,并做好登记。其他干部下乡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用车要经镇长批准方可使用公车或租车。租车一律由党政综合办分管主任具体安排。未经请示私自用车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司机的责任(当事人按出租车费用付款,驾驶员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调整驾驶员的工作岗位),在私自用车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当事人和司机负全部责任。
3、车辆维修必须请示镇长批准,维修需填写修车预算单(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申请后补办修车预算单),未经请示批准的维修费用不予核销。公车加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用加油卡统一结算。
4、在不安排车辆外出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政府院内。
5、驾驶员严禁饮酒,严格按交通法规行驶,不得违章。
6、驾驶员要确保车辆清洁卫生,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