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制度——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1-01 浏览次数:99

1.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出镇到外地参会、培训、考察视为出差。因公外出学习、考察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文件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所需费用自行垫付,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和文件报销。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向财务报账,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财政部门核销付款,如不能及时付款挂账处理。逾期不予核销。

2.依据旗财政局《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奈财字〔2014〕17号)核销差旅费用。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上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按规定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出具合规票据,否则单位不予核销。

4.去市政府所在地出差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该补助。

5.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文件或微信群通知截图等凭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6.去通辽市或去市外出差的,有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可以按照旗财政局旅差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填写汇总表标明原始票据张数、金额,十日内由财政部门初核后报相关领导审核结算。

信息来源:大沁他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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