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和干部职工的业务支出事前必须向镇长请示,未经请示的一律由个人承担。各部门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由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按以下方式审签:(1)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职审签;(2)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审批;(3)凡是审签的原始单据最后由经手人送交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核销入帐;(4)干部职工出差严格遵守差旅费相关规定,超出标准由个人自行负责。
2、现金会计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所有会计、现金人员要把好资金支出关,未经审批的资金一律不得支出。出现未经审批私自支出的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责令其追回资金,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3、偿还挂帐陈欠必须经党委会研究,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不得私自偿还,否则视为个人行为,经济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4、执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凭证要齐全,要求有合法的原始凭证(财政票据、税务发票)、有经办人、分管财务领导、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所有票据当月审核,跨月单据不予审核,由直接责任人自行负责。专项资金还需有部门负责人、业务对应分管领导签字。
5、具有执收执罚或其它各项收入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坐收坐支。
6、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资金要求运行,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经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确定落实方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