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的通知》(内政发(2021)19号)和《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开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的通知》(通行审字(2022)15号)的要求,旗政府决定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制定我旗《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单式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奈曼旗对本级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权力过程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在现有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在行政审批、备案工作中,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并将对申请人付费委托事项、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中介机构事项和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事项,同步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备案等的行使条件。
二、动态化调整
实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国务院决定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变动等情况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变动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反馈情况,由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定期组织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权力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部署。于2月28日前,将《(XX单位)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附件)纸质版经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后报送至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四楼政务服务协调股,Excel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对于未涉及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部门也要通过书面进行反馈、确认。
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022年3月底前将旗本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树荣 马若男 联系电话:0475-4225799
附件:(XX单位)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2年2月21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