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竣工联合验收效率,现将《奈曼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奈曼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奈曼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竣工联合验收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内工改办〔2021〕99号)、《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落实推进方案》(内工改办〔2022〕1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建审改办〔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进一步强化验收服务、整合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实现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协同推进、一口出件”。2022年底前,联合验收项目占比达到50%以上。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奈曼旗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等类别的工程项目已有自治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合验收事项
(一)实行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消防、人防、城建档案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其中,城建档案验收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承诺书并按承诺期限完善相关验收资料。
(二)市政设施验收接入及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可作为同步验收事项,由相关验收主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四、联合验收部门及职责
(一)牵头部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按照工程投资类别梳理并公布各类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请表格、材料清单和流程图等事项;做好联合验收的咨询服务、统一受理和统一出件等工作;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验收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联合验收,协调解决联合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验收部门: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制定本部门单项验收工作细则、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请表格、材料清单,报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备案;按照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单项验收审查、监督工作,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验收批文或意见。
五、联合验收程序
(一)一窗受理、一家牵头。申请人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奈曼站)“工程建设专栏”进行网上自主申报或前往奈曼旗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联合验收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受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约定时间前往现场进行联合验收。
(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将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绿地、消防、用地复核等测量(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委托一家测绘机构出具“多测合一”报告。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备案不通过的事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已验收或备案通过的事项,联合验收部门(单位)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或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约定时间再次前往现场进行复验。
(三)部门协同、限时办结。牵头部门汇总联合验收部门(单位)批文、意见后,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由综窗一次性反馈申请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制定内部审批流程,对报批材料齐全或满足“容缺受理”相关要求的,应立即予以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明确联合验收部门及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强化咨询监管。联合验收相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求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三)发挥信息化作用。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完善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实行一套申报材料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