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经与奈曼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
(一)校验范围
1.床位在100张(不包括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除已备案的诊所外均需参加本次校验。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三年校验一次,各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校验情况安排校验时间,避免出现校验逾期。
(二)执业规则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增加诊疗科目和迁址等,必须先履行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经审核合格后,再进行年度校验工作。
(三)校验时间
本次校验起止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各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详见本文第四项)通知辖区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参加校验,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统一到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校验申请及需提交的材料
本次年度校验分网络申报和集中验证两步进行,各医疗机构在证书校验前,首先登录“医疗机构联网管理系统”机构端提交校验申请,然后将纸质校验材料递交至奈曼旗政务服务大厅3楼西侧综合窗口,校验申报材料按以下标准提交:
1.各村卫生室需提交: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3)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4)村卫生室有中医科的需提供中医或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质。
2.除村卫生室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需提交: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
(4)科室负责人名单(附件2)及各科室负责人资格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校验年度工作总结(加盖公章);
(6)本校验年度情况汇总(附件3);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8)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9)各卫生院需要提供所托管村卫生室的预审合格名单(附件4)。
(五)审查内容
根据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及审查结果,结合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其它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内部管理、行政处罚、违规广告、医疗服务质量、病人投诉、是否按规定参加质控等)做出综合验收。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准予通过校验。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非必须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将予以注销。
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据校验结论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业;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科外,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展门诊。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相关材料。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附件5);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年度情况汇总(附件6)(加盖公章);
4.最近一期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医师执业证书和放射人员工作证(复印件1份,附件7);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登录《医疗机构联网管理系统》机构端提交校验申请并打印《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各医疗机构仅提交申请即可,不允许修改其他信息。有放射诊疗项目的还需提交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相关材料。
(二)各机构需全面汇总校验期内医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确保材料全面、真实、有效。
(三)复印件需签字证明属实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的材料按照序号顺序装订。
(四)一旦在校验审查中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审批机关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内的医疗卫生人员均需注册至相应机构。
(六)填写科室负责人名单时按照医疗机构副本诊疗科目填写,同时增加护士站和药房负责人信息。
四、时间安排
7月9--18日(周六日除外)除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卫生所、医务室、门诊部、未备案个体诊所等)。
联系人:蒲庆轩
联系电话:0475--4225722
附件:
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