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 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进一步规范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局印发的《奈曼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奈财规字〔2021〕3号)文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以部门支出的预 算资金管理为主线,对运行成本、履职效能、核心业务产出、 效果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活动。预算部门为履行职责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均应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考核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审核部门的自评结果,组织开展财政再评价和重点评价;推 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
第五条 预算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管 理制度;按要求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工作,将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门;组织、 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再 评价和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推进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如下: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
(二)资金投入、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所制定的制度、采 取的工作措施;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效果;
(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
(六)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 会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保障部门 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 项目安排情况;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五)部门年度预算、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
(六)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七)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相关的其他依据。
第八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级)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等级为90分(含)一100分、“良”等级为 80分(含)一90分、“中”等级为60分(含)一80分、“差” 等级为60分以下。
第九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类型包括预算部门开展 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部门整体支 出绩效再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评价等三种形式。
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部门和单位要对年度整体支出绩 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价。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有 针对性地选取部分预算部门依照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评价,对预算部门的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开展再评价。
第十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综合指标 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 法、调查法等。
(一)综合指标评价法。是指综合运用多个不同维度的 指标对多个部门和单位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 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 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 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 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 现、实现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调查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调查问卷及抽样调 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七)其他评价方法。其他能为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论 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一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三个阶段: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结果形成。
(一)评价准备阶段。
预算部门自评。预算部门收集评价资料包括反映自身职 能,中长期规划,年初工作计划和总结,事前绩效评估、绩 效目标、监控等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评价。财政部门下达评价通知,预算部门按要 求收集资料,包括反映自身职能、中长期规划、年初工作计 划和总结、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评价实施阶段。
预算部门对照年初批复的绩效目标和具体指标,结合相 应目标完成程度,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1),并对绩效目标未达标或超标情况,说明原因,并 说明下一步改进措施。
财政部门按照评价通知的要求,对被评价预算部门的事 前绩效评估评估、绩效目标、监控和跟踪、绩效自评及结果 应用等全过程开展评价。
(三)结果形成阶段。
预算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 的形式反映,要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单位完成自评后,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汇总所属单位及部门本级的各项自评数据材料后,形成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主要是通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 绩效财政评价报告》(附件2)的形式反映,根据被评价部门 实际情况和评价资料形成评价结果后上报旗人大、旗委和政府,同时反馈被评价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预算部门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履行部门职责、提升部门整体支出效果等方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整体绩效好、支出进度快的优先考虑安排预算资金, 对整体绩效差、支出进度慢的相应减少部门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安排,并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将预算部门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 评价结果向旗人大、旗委和政府报告,并逐步向社会公开。 预算部门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预算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相关实施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