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打击拒执行为 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发布日期:2025-06-30 浏览次数:19

 

“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漠视了法律权威,不应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是近日被执行人赵某来到法院主动念下的检讨书。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通辽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赵某追偿权纠纷诉至奈曼旗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责令被告赵某自2023年9月15日始分11期偿还原告通辽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欠款33000元及相关案件诉讼费用。调解生效后,被告赵某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通辽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奈曼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奈曼旗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在首次与赵某取得联系后,赵某表示,其无法一次性履行全部标的,执行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与申请人联系说明情况,申请人也同意分期履行。但此后赵某拒不露面,执行法官多次到赵某家、赵某所在的奈曼旗某公司寻找赵某均未果。赵某采取故意躲避执行人员,拒接执行人员电话等方式抗拒执行,甚至在工资卡被法院冻结期间,私自更换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卡(工资卡)的方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

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冻结了其银行卡后,私自更换工资卡转移工资收入,致使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善意文明执行对赵某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是一条的规定,先后到赵某所在的奈曼旗某公司和通辽市的上级公司搜集相关证据,在充分掌握到拒执和隐匿财产的充分证据后将相关材料移送到了奈曼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理。但鉴于其在被提起诉讼前履行全部执行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起诉。

法官提醒,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一切逃避执行、规避执行、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不仅是一种徒劳,更是将自己推向违法犯罪的无知行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一切拒执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在此次联合打击拒执犯罪行动中,法院与公安局协同发力,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当赵某案件被移送公安,追究其拒执罪责任后,当事人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经法院、公安局普法教育,赵某才幡然悔悟,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举既彰显了司法的刚性,又体现了教育挽救功能,以“打击+教育”模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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