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2025年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21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2025年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2025年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旗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效提升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财金〔2025〕310号)、《内蒙古金融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落实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有关事项的通知》(内金发〔2025〕12号)和《通辽市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通财金〔2025〕54号),现结合全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通过推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条款据实赔付,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支持。旗财政局牵头,农科局配合,重点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由自治区统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两家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负责全旗2025年农业种植业保险承保工作,承保区域执行自治区划定区域范围。

(二)预算约束。旗财政局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政策协同。旗财政局加强与农科局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牧区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五)惠及农户。旗财政局、农科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服务“三农三牧”,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玉米、水稻、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包括油菜籽、向日葵等)、糖料作物(甜菜)、棉花;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投保棚内作物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所列作物范围执行,包括种植非果类蔬菜(叶菜、根菜、茎菜、花菜等),种植果类蔬菜、瓜类、果品,种植花卉、苗木、食用菌、育苗类,以及温室内种植的草莓)。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原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文件要求,国家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作物制种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2.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品种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的补贴品种:水稻、小麦、玉米。

(2)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的补贴品种:大豆。投保人可自行选择种植业保险和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其中一种进行投保。

(二)参保范围

1.种植业保险:全体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牧部门备案开展的稻谷、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

2.完全成本保险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

投保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含100亩),需提供土地相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证明材料,镇村两级签字盖章;投保面积超过100亩的(含100亩),界定为大户,原则上单独出单。投保的地块必须是合法耕地,非法开垦的林地、草地、河滩险地等形成的耕地不得进行投保。

(2)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障对象为从事大豆种植的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散农户。

(三)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高温、高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早期霜冻)、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及其他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类风险,如因气象条件造成的花期不遇(玉米)种子质量严重下降等。造成承保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

2.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温冻害(温室大棚正常管理情况下,含连阴天导致的低温冻害等)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承保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玻璃棚体的温室及其附加棚内作物不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承保面积按照棚内种植面积(即净空间面积,包括生产必须的种植垄道和便)核定,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3.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害、野生动物毁损造成的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

(2)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承保大豆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约定的起赔点,承保机构负赔偿责任。自承保大豆苗齐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限以签定保单的期限为准。

(四)保障水平

1.种植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各品种保额为:水地玉米500元、旱地玉米300元,水地小麦500元、旱地小麦200元,水地马铃薯800元、旱地马铃薯300元,水稻500元,向日葵300元,油料作物(向日葵除外)200元,大豆200元,甜菜500元,棉花500元。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制种成本、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玉米800元、稻谷500元、小麦350元。鼓励承保机构提供保险金额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险产品。

  1.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的保险金额: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确定。温室、大棚分项标的单位保险金额根据各地温室、大棚建造时间、结构、造价的不同,以及棚内种植作物的不同分成多档。温室、大棚的分项标的要同时投保,投保人、保险人都不得剔除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参保或不承保,各个分项标的保险金额依据参保标的实际情况,从四档中各自合理选择确定,详见表1。

 

表1  温室、大棚保险分项标的单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个温室、大棚,棚内种植面积1亩,保险期间1年)

类别

分项标的

单位保险金额

(元/亩,可选)

费率

单位保险费

(元/亩,可选)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墙体

6000

10000

15000

30000

1%

60

100

150

300

棚架

3000

10000

16000

23000

1%

30

100

160

230

棚膜

800

1200

1600

2400

4%

32

48

64

96

棚内作物

1000

3000

6000

10000

4%

40

120

240

400

棚架

5000

10000

18000

-

1.5%

75

150

270

-

棚膜

1000

1400

1800

-

6%

60

84

108

-

棚内作物

1000

3000

6000

-

6%

60

180

360

-

3.完全成本保险金额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三大粮食作物玉米、水稻、小麦,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水地玉米保额1150元,旱地玉米保额700元,水稻保额1360元,水地小麦保额860元,旱地小麦保额790元。

(2)大豆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大豆500元。

(五)保险费率

1.种植业保险费率:旱地玉米、小麦、马铃薯为8%,大豆为8%,水地玉米、小麦和甜菜、油料作物为6%,水稻、棉花为4%,水地马铃薯为3%。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费率:稻谷6%,小麦10%,玉米8%。

2.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费率:见表1。

3.完全成本保险费率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小麦和玉米按水地6%,旱地8%;水稻4%执行。

(2)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大豆8%。

(六)保费补贴政策

1.农牧民保费自缴比例:全旗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品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等),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为20%。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一是保费自缴比例。投保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但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除外。保费自缴比例为20%,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投保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二是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5%;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制种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40%。

2.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级和旗级共同补贴40%(市级35%,旗级5%),温室、大棚种植户或种植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保费的20%。

3.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和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级和旗级分别补贴3%和2%。

(2)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级和旗级分别补贴3%和2%。农户自缴20%。

其他事项按照内财金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七)赔偿处理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

(1)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损失程度在80%()以上的,即视为全部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出险时保险标的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

玉米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育期

赔偿比例

出苗—拔节

60%

拔节—抽雄

70%

抽雄—吐丝

80%

吐丝—成熟

90%

成熟—收获

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育期

赔偿比例

出苗—拔节

60%

拔节—抽穗

70%

抽穗—灌浆

80%

灌浆—成熟

90%

成熟—收获

100%

水稻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育期

赔偿比例

出苗—分蘖

60%

分蘖—抽穗

70%

抽穗—灌浆

80%

灌浆—成熟

90%

成熟—收获

100%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出险时承保作物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

(2)部分损失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承保机构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作物连续受损,承保机构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承保作物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按照承保期前五年保险标的单位平均产量(以旗级以上农技部门测定为准)确定标准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损失程度在20%(不含)以下的,旱灾、高温、冻灾、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地震、山体滑坡、火灾、野生动物损毁等程度在30%(不含)以下的,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上述保险责任对应的损失程度在20%()以上、或30%()以上至80%(不含)的,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损失产量/前五年平均标准产量

(八)保费缴纳

1.投保日期: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30日。

2.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旗级财政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旗级财政向承保机构直接拨付。鼓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无赔款优待”的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一定的保险费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方案需事先报备上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保险理赔。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苏木乡镇政府和财政、农科、林草、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承保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再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条款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保险金支付到位,避免影响农户后续抗灾、救灾工作,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承保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为促进保险经办机构将赔款直赔到户,原则上要求各承保机构通过银行转账、财政补贴“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到户,如投保户没有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四、管理要求

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承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承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五、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一项关系到广大农牧户切身利益,具有较强技术性的重大支农惠农政策,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极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落实。旗财政局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管,确保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旗农科局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范和标准。旗气象局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配合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农作物灾情评估和灾害数据测定提供相关依据,完善农牧业生产灾害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旗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农业种植业保险业务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和协议赔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角度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督导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

(二)严格工作程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播种即出单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种植业保险保单签发时间,使参保作物从出苗起即获得保险保障。同时,要根据投保作物合理确定保险责任终止日期,并在保险单、分户保险凭证显著位置进行标注。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地块信息、投保品种及面积、保险金额、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严格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牧民投保的,要制定投保分户清单,清单上的农牧户投保信息要真实、完整,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业保险自然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面积、定损面积、损失程度、赔付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办机构除进行纸质公示外,还应使用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监管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和公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设立监督电话,同内蒙古银保监局的消费投诉电话一并在承保区域予以公布,接受农牧民监督和举报。

(三)强化服务保障。旗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在收到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补贴资金1个月之内,将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信息化能够覆盖保险承保理赔全流程。积极对接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保障推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施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确保上传各个平台数据要与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高度一致。要不断强化机构和人员建设,使自身的软硬件适应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需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严格监督检查。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了解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公示和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的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参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在签单承保和受灾理赔的关键时期,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不按条款据实赔付的事件和经办机构,应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在政策宣传、保单签订、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五)其他事宜

1.加强风险管控。近年来各级各类审计和监督检查陆续发现农业保险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案例,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高度重视,压实各级责任,尤其是苏木乡镇、嘎查村等各级投保主体,要坚决负起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坚决控制违法违规造成的耕地投保。加强风险防控。一是明确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监管承保机构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旗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二是明确补贴资金申请环节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出资金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环节的责任主体是旗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和林草部门,财政部门重点侧重对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性负责,农牧和林草部门对投保面积的准确性负责。

2.健全长效机制。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治理效果,解决好农业保险领域承保理赔真实性、合规性的问题,推动我旗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旗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和承保机构加强责任意识,常态化自查检查,大力整治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经费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3.精准承保理赔。承保机构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强化科技赋能,在保险服务、产品设计、风险减量等方面持续深化,不断提升农户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保险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承保理赔工作流程,按监管要求推进“双录”工作,逐步形成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财政、农牧、林草、气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支持基层农牧、林草部门协助承保机构核验承保理赔数据,确保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客观、公正、及时,严格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

4.防止盲目扩张。为避免因保费规模过快而导致的基础管理不匹配的情况,各地区应当在尊重投保农牧户自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扩张保费规模,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附件:2025年奈曼旗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2025年奈曼旗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永全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唐国成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朱国章    旗财政局局长

郑  江    旗气象局局长

成  员:薛庆隆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丽梅    旗财政局副局长

白福辉    旗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刘  利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茂华    旗水务局副局长

        李文涛    旗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陈  旭    旗国调队队长

        韩艳丽    旗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主任

王景和    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胡振娟    旗财政局金融外经股股长

        李  广    大沁他拉镇人大主席

        王继伟   八仙筒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丛日成    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于向辉    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树新    治安镇人大主席

李燕东    东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栋锐    沙日浩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  伟     义隆永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吴晓光    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副苏木达

唐  鹏    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副苏木达

许向国    明仁苏木人民政府副苏木达

哈斯巴特尔    固日班花苏木人民政府副苏木达

于永军    土城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于少国    苇莲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中博    六号农场党委副书记

            黄延宏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经理

        张永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分公司奈曼旗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农业保险日常工作。

主  任:王丽梅(兼)白福辉(兼)

副主任:胡振娟(兼)韩艳丽(兼)

成  员:于少杰 苌佳 李宝杰 姜海超 包金香 刘祯  宿洪宇 赵唯 严康龙 董萌萌 郝子阳 李洋 陈国富 田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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