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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名称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权利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参评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时受理养老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盟市、旗县民政局,财政局确立评审委员会;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财政厅综合处负责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评审工作。养老机构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旗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汇总上报,盟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再向自治区汇总上报,由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确定等级。对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告知监管抽查性质、抽查范围、实施规范和细则后,确定抽样检查名单。 3.决定责任:自治区评审委员会按照等级评定办法,对参评养老机构进行检验、考核评定并确定等级。4.送达责任:对已通过检验、考核评定的养老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评定等级情况,并颁发等级(星级)证书和牌匾。 5.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经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并确定等级的,颁发等级(星级)证书和牌匾。年审不合格、或在下一评审周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等级资格。同时,等级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在民政厅等网站上进行公示。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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