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经旗民政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奈曼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奈曼旗民政局
2025年3月10日
奈曼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民发〔2021〕28号)和《通辽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通民发〔2024〕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的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临时困境。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我旗境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或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第二节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非我旗户籍人员,且不持有我旗居住证的,在我旗范围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在我旗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受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监测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三节 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实行分类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椎=当年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人数×实际发生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
2、对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享受各种人身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及其他各类帮困救助资金后,明确最低救助金额为每人口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总额不超过该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口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少于5000元。
3、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的贫困对象(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住院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较大的),不包括明显超出常规家庭承受能力的特殊医疗辅助器材费用,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25%比例实施救助。具体标准:普通家庭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比例实施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单人施保户及低收入家庭等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5%的比例实施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情况特殊需经旗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节 救助方式
第八条 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或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
1、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乡镇(场、街道)、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的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对紧急情况,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同时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二)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
1、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棉被、粮油、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所需资金包含在救助对象核定的临时救助金中。
2、对发放的衣物、棉被、粮油、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3、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对走失、务工不着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等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
1、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2、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3、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节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受理。个人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苏木乡镇(场、街道)是个人申请和主动发现临时救助受理的主体。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我旗户籍或取得我旗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向居住地)苏木乡镇(场、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辖区内居民的临时救助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乡镇(场、街道)可先行受理。
非我旗户籍又未办理我旗居住证的,由居住地苏木乡镇(场、街道)负责救助。
第十条 审核。苏木乡镇(场、街道)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场、街道)负责对申请家庭或个人开展信息比对和入户核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旗民政局对1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大额救助进行入户调查核实,15000元以下救助按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确认。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出审批确认;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由旗民政局审批确认;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做出审批确认。
第二章 细 则
第一节 申请受理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4、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计算及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情形的,参照《通辽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通民发〔2024〕59号)相关规定细化执行。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脱贫监测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十三条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必须查验原件);申请人是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义务关联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四)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病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五)因意外伤害需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需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七)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需提交在校读书证明(学生证)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的证明;
(八)委托他人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九)提交《奈曼旗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场、街道)在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同时委托旗民政局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苏木乡镇(场、街道)或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入户核实时不得少于2人,并采集影像资料,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净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四个方面,收入计算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测算方法。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场、街道)受理申请后,填写《奈曼旗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同时上报旗民政局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所有调查都要有影像资料存档备案,为审核确认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核查结束后,苏木乡镇(场、街道)通过召开党委会或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民主评议会议的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低保、特困、孤儿、低收入等重点救助对象不再组织民主评议,一般困难群众家庭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应当留有现场影像资料,要求影像资料有明确的会议日期、时间显示。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苏木乡镇(场、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公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情况,苏木乡镇(场、街道)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临时救助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救助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2天。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苏木乡镇(场、街道)对权限之内的予以审核确认,超出审批权限的,将所有材料形成档案上报旗民政局审核确认。
第三节 审批额度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实行限额分级审批确认发放。
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苏木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直接审批确认,并将救助信息录入临时救助系统。
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的,将档案材料上报旗民政局予以确认。
一次性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旗民政局需提交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四节 资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发放救助金的,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一卡通”系统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救助人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发放实物的,做好实物发放登记并留存影像资料;需要提供转介服务的,做好交接登记并定期回访。
第三章 特殊救助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事故、灾害等造成的特殊情况或因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以采取“先行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待紧急情况结束后再完善救助档案。特殊救助或确有必要的,旗民政局可以直接受理申请,转交申请人户籍地苏木乡镇(场、街道)审核,并按规定分级审批确认。
第四章 备用金及临时救助资金下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旗民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及备用金下达至苏木乡镇(场、街道)。苏木乡镇(场、街道)备用金一次性审批权限不超过5000元,并专款专用,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各苏木乡镇(场、街道)根据本地救助资金需求实际,书面申请下拨资金数额,提高救助时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及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 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 旗民政局应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督查机制。对苏木乡镇(场、街道)审批的救助对象按比例随机开展抽查检查。
第二十九条 苏木乡镇(场、街道)应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会同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于公众或媒体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奈曼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如上级新颁布政策与本细则冲突,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