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4〕7号
关于印发《新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通 知
各办、中心、局:
现将《新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从即日起,认真贯彻落实。
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新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按照《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勤俭节约、办事公道;做到收有凭、支有据,钱、账清楚,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二、收支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收支审批管理制度。
2、具有执收执法或其他各项收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缴库制度进行执行,严禁坐收坐支。
3、加强办公室用品的采购管理。在办公用品询价后,报党委会批准,由办公室到指定销售点统一采购。各办中心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申请办公用品,领取时在备案单签字留存。各办中心局所自行采购的办公用品票据不予核销。
4、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和统管现金会计要把好资金支出关,未经审批的资金一律不得支出。出现未经审批私自支出的,调整有关人员工作岗位,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支出签审程序。各办中心局开展工作前,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副职请示镇长同意后方可开展,未经许可产生的费用自理。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后,由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以下方式签审:
(1)凡是签审的原始单据由财政统管会计或者专项会计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并确认签字。
(2)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下的经费及专项资金支出,首先由统管会计或者专项会计审核签字后,再由分管镇长审批,最后由镇长审核后方可报销。
(3)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经费及专项资金支出须经镇党委会通过后,按程序履行签字核销手续。
6、偿还挂账陈欠必须经镇党委会共同研究,根据财力状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偿还,否则视为个人行为,经济责任由个人承担。
7、各类财务手续一律实行分管镇长签审制,实行支出发生当月内核销,没有特殊情况,跨月单据不予审核。
8、干部职工因会议、外出培训、因公出差,一律实行请销假备案制度,填写外出备案单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后,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登记留存,并作为报销差旅费依据。家在大镇的职工旗内办事差旅费不予核销。
(1)住宿费。工作人员到通辽市和旗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出差的按照每人每天29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旗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2)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到通辽市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执行,到通辽市内出差的,按照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3)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参加外地会议及学习培训的人员,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差旅费只核销往返车费及往返路程中出差补助。
(5)住宿费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的正式发票,且印章齐全、清楚,不可用其他单据代替,否则不予以核销。
(6)核销差旅费单据时应将党政综合办公室留存的外出备案单及会议培训的正式文件附在单据后,报分管镇长签字,按程序核销。
9、惠农资金的发放要严格履行审签程序,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签审,各类救灾资金需经党委会通过后严格按照程序发放。
10、财政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支明细表报书记、镇长处阅查。
11、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及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公款。公用借款(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个人借款)一次性借款在5000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书记、镇长共同审批。公用借款未核销或个人借款未偿还完的,一律不得再次借款。公用借款一般月内核销公用费用,余额及时归还;未经审批的借款追究借出个人责任,数额超过5000元的按挪用公款追责。
12、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政府食堂统一就餐,因未完成工作错过就餐时间,请示镇长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中午客人休息需要到指定地点休息,并报办公室备案。
13、因工作需要制作图版、条幅、印制材料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必须到政府指定地点制作或印刷,由经手人填好采购或者制作物品清单,办公室按月或者按季结算。